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53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業於民國89年4月1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執行完畢釋放,後又於94年2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甫於95年6月29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猶仍基於反覆、延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單一行為決意,自95年11月起至96年1月4日中午止,以每2星期施用1次之頻率,在其位於臺中縣大肚鄉中和村中和巷90號之住處內,反覆、延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6年1月4日16時40分許,為警在其上開住處內查獲。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卷附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
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書影本各1份。
三、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0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