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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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詐欺等罪,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詐欺罪、恐嚇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2年4月、1年確定,經聲請人分別就其戶籍地、現居地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致未能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也未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2份、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影本1份、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張、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及報告書影本各2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