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0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記帳卡叁張、新台幣捌佰柒拾元、電子遊戲機 小瑪莉 貳台(含IC板貳塊)及電子遊戲機麻將壹台(含IC板壹塊),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確定,而該緩起訴處分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記帳卡三張、新台幣八百七十元、電子遊戲機小瑪莉二台(含IC板二塊)及電子遊戲機麻將一台(含IC板一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九五二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處分在案,而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確定,緩起訴期間一年,並於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上職議字第一六二五號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記帳卡三張、新台幣八百七十元、電子遊戲機小瑪莉二台(含IC板二塊)及電子遊戲機麻將一台(含IC板一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霞中華民國9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