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9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958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訴訟代理人  莊双盛
被   告  黃柔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務事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移送
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
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壹佰零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黃柔瑜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8日向其申請租用如附表
所示之20路光纖網路,因欠費未繳,且將原告之設備拆移不
知去向,業經原告終止租約。被告迄今尚欠電信基本費、設
備費及違約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78,105元未清償。故依
兩造間電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市○○路+ADSL/光世代+
MOD+HiNet申請書、被告之健保卡及身份證正反面、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網際資訊網路業務(HiNet)租用契約條款及繳費通知
等影本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
之事實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電信租
用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
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洪惠娟
附表:
┌──┬─────┬──────────┬─────┐
│編號│網路號碼│欠費年月│欠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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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Y216188│108年4月及5月│13,907元│
├──┼─────┼──────────┼─────┤
│2│34-Y216189│同上│8,642元│
├──┼─────┼──────────┼─────┤
│3│34-Y216190│同上│同上│
├──┼─────┼──────────┼─────┤
│4│34-Y216191│同上│同上│
├──┼─────┼──────────┼─────┤
│5│34-Y216192│同上│同上│
├──┼─────┼──────────┼─────┤
│6│34-Y216193│同上│同上│
├──┼─────┼──────────┼─────┤
│7│34-Y216195│同上│同上│
├──┼─────┼──────────┼─────┤
│8│34-Y216196│同上│同上│
├──┼─────┼──────────┼─────┤
│9│34-Y216197│同上│同上│
├──┼─────┼──────────┼─────┤
│10│34-Y216198│同上│同上│
├──┼─────┼──────────┼─────┤
│11│34-Y216199│同上│同上│
├──┼─────┼──────────┼─────┤
│12│34-Y216200│同上│同上│
├──┼─────┼──────────┼─────┤
│13│34-Y216201│同上│同上│
├──┼─────┼──────────┼─────┤
│14│34-Y216202│同上│同上│
├──┼─────┼──────────┼─────┤
│15│34-Y216203│同上│同上│
├──┼─────┼──────────┼─────┤
│16│34-Y216204│同上│同上│
├──┼─────┼──────────┼─────┤
│17│34-Y216205│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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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Y216206│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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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Y216207│同上│同上│
├──┼─────┼──────────┼─────┤
│20│34-Y216208│同上│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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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78,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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