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7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中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光權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光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參仟伍佰參拾柒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伍佰柒拾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