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800號
原 告 洪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桂玲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訂有明文;又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
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
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
,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又承受訴訟,必當
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
前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縱
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自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8
年度台抗字第108號、87年度台上字第1006號裁判要旨參照
,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月6日對被告許桂玲提起請求返還借
款之訴,惟查,被告已於107年9月7日死亡,有原告提出之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按被告在訴訟繫屬以前已經死亡,既無
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且不得補正,依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