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9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仲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3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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