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9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仲志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43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