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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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86號
原   告  謝清風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正雄 等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
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
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鄭瓊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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