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東簡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黃柏霖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 高士 家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據其提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收容
人保管金手摺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調閱聲請
人100年度至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保管金分戶卡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
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再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