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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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92號
原 告 郭峻名
代 理 人 林辰
被 告 許地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5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4,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