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 何智輝 等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 王定華 、 王安華 、 古源俊 、 陳東成 之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另應補正陳東成繼承人之真實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王定華、王安華、古源俊、陳東成之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特定陳東成之繼承人為何人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