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 蔡康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智超 律師被告 何智輝
王素筠 王定華 湯申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被告 古源俊 上一人 吳麒 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 律師被告 蘇懷遠 上一人 江宜臻 律師訴訟代理人吳麒律師複代理人柯政延律師被告 翁大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被告 翁德銘
張貞松 江燕美 (即 陳東成 之繼承人) 陳美君 (即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宏達 (即陳東成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 謝佩玲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 律師被告 黃壽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被告 吳維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 律師被告 魏雲瑛 上一人 劉文瑞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複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被告 高政義
王鳳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