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26號聲請人 李前筠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贍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家事事件法於民國101年6月1日施行,因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依該法規定,屬非訟事件,而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金額核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元(計算式:17,000×12×10=2,040,000),聲請人應補繳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
二、本件聯絡人:乾股書記官黃南穎(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266)。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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