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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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告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小組召集人 蔡康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智超 律師
吳誌銘 律師被告 何智輝
王素筠 王定華 湯申源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被告 古源俊 上一人 吳麒 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 律師被告 蘇懷遠 上一人 江宜臻 律師訴訟代理人吳麒律師複代理人柯政延律師被告 翁大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被告 翁德銘
張貞松 江燕美 (即 陳東成 之繼承人) 陳美君 (即陳東成之繼承人) 陳宏達 (即陳東成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 謝佩玲 律師訴訟代理人 何娜瑩 律師被告 黃壽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鐘柳 律師被告 吳維尚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天民 律師被告 魏雲瑛 上一人 劉文瑞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 律師複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被告 高政義
王鳳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前提出補充辯論意旨狀,就下列事項為說明:
㈠、原告起訴狀附表一所示苗栗縣苗栗市○○段○○○○○號等36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本件貸款時,係由大統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統鑑定公司)出具鑑定報告書,依該報告書記載委託單位為「 賴源順 」,請兩造說明,該鑑定報告書係由何人委託製作。
另原證26(本院卷㈡第196頁)原告再次向大統鑑定公司查詢系爭土地價格之原因為何,是否如原告所稱由被告魏雲瑛要求大統鑑定公司出具該意見(見原告民事準備一狀,本院卷26頁)。
㈡、關於本件兩筆貸款之資金流向部分,原告於民事準備四狀中援引高院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0號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認定86年貸款案中湯申源分得1億1,000萬元,至於其餘9,000萬元應歸於何人。
另88年貸款案中關於2億5,000萬元之款項歸屬部分,未見原告為完整之說明,請陳述款項歸屬,並提出得支持其論據相關之證據資料。
湯申源、古源俊、蘇懷遠關於兩筆貸款案中,實際上取得之款項為何,又取得原因為何?
㈢、原告請求權基礎中,關於命被告翁德銘、何智輝、蘇懷遠及古源俊依據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部分,各被告所得利益金額為何?關於此部分有無請求連帶給付?又本件被告中,部分被告前為原告經理人或員工,其中關於被告高政義、王鳳鳴部分除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外,尚主張民法第220條。請向本院說明民法第220條是否為獨立之請求權基礎,並提出相關實務見解,抑或更具體向本院說明係基於何債權債務關係為請求。
㈣、關於陳東成之繼承人及被告黃壽美、吳維尚、魏雲瑛、高政義、王鳳鳴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部分,原告係援引刑事案件中之偵審筆錄為證明方法,就此部分前揭被告是否可詳述其於原告公司所擔任之職務於本件86年、88年貸款案實際上所負責之工作為何?有無具體表示反對意見之可能,又關於本件貸款案中,有無其他本於職務另行為調查徵信之行為。另原告除本件貸放款項外,被告有無經手類似之案件,處理程序為何。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