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9號上訴人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柒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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