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1號原告 張順雄 被告 陸駿誠 原名 陸百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