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995號原告耀基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訴訟代理人 沈學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梓彤 有限公司(下稱梓彤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梓彤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梓彤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㈠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陸拾肆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另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本件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