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九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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