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11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金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馬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1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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