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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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瑞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曾譯德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不繳,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