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50號原告 陳湜薽 被告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新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陳明系爭房屋價值新臺幣(下同)620萬元(見本院簡字卷第3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38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530元,尚有裁判費5萬8,8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5萬8,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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