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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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慶
謝宗曉 謝松益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佐進 (即協進機車行)
陳遠朗 陳佐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20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叁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張珮琪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856地號土地:(26.92+3.11+0.5)㎡×110,000元/㎡=3,358,300元。
二、854地號土地:(63.09+100.27)㎡×79,494元/㎡=12,986,140元。
合計:3,358,300元+12,986,140元=16,344,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