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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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原告兼反訴被告 林慈忠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
洪佳茹 律師被告兼反訴原告 國宸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煥廷 被告 曾文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劉金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之105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一、本訴部分第四項所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應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比對本判決理由及當事人主張之金額,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中一、本訴部分第4項關於「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之記載,乃漏載「萬」字,為顯然之誤繕,故更正為「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惟上開誤繕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