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5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鴻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彥 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應以上訴人請求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應以每坪單價新臺幣31萬1993元(含土地及建物之價值),較為符合客觀價值,有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稽(見重訴卷第27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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