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吉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 方富 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李錦美法官李文賢法官詹文馨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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