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17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潘鳳梅 即 潘靖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肆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陸仟陸佰壹拾壹元,及其中陸萬壹仟零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伍仟玖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捌萬零肆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伍、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