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號上訴人 蕭俊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八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八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一六九號、一○三年度偵字第一七七五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蕭俊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六罪<均處有期徒刑>;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一罪)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洪昌宏法官蔡國在法官胡文傑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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