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991號
原   告  劉芳妙
被   告  洪文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洪文定住所地在彰化縣,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即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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