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43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0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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