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295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5月21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劉芷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6,599元,及其中84,734元自民
國9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
,暨自94年9月11日起算六個月,按月以1,200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3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法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
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
「百分之一點五」繳納上訴裁判費。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