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4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略稱:本件業罹
於2年請求權消滅時效),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38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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