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418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甲○○
27、代理人丙○○債務人船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和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4181號│├─┬───────────┬─────────┬────────┤│編│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號││(新台幣)││├─┼───────────┼─────────┼────────┤│01│97年11月26日│87,452元│0000000│├─┼───────────┼─────────┼────────┤│02│97年12月26日│87,452元│0000000│├─┼───────────┼─────────┼────────┤│03│98年2月2日│87,452元│0000000│├─┼───────────┼─────────┼────────┤│04│98年2月26日│87,452元│0000000│├─┼───────────┼─────────┼────────┤│05│98年3月26日│87,452元│0000000│├─┼───────────┼─────────┼────────┤│06│98年4月27日│87,452元│0000000│├─┼───────────┼─────────┼────────┤│07│98年5月26日│87,452元│0000000│├─┼───────────┼─────────┼────────┤│08│98年6月26日│87,452元│0000000│├─┼───────────┼─────────┼────────┤│09│98年7月27日│87,452元│0000000│├─┼───────────┼─────────┼────────┤│10│98年8月26日│87,452元│0000000│├─┼───────────┼─────────┼────────┤│11│98年9月28日│87,452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