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880號上訴人 李珀璟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珀璟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珀璟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2月2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2月2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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