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8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龍選任辯護人林崑城律師被告王卓祺被告 郭于榛 選任辯護人 郭家駿 律師被告 黃築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1月17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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