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2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俊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俊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737號,原簡易案件案號:99年度簡字第260號),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273號),認並無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之事由,本院認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