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相對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伍萬參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374號民事判決原告即本件聲請人全部勝訴,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並准原告即本件聲請人以新台幣(下同)12,920,000元供擔保後假執行。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下同)353,088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一、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裁判費353,088元│聲請人實際支出│││(含支付命令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確定為353,088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