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湮滅證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6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憲坤上列被告因湮滅證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