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七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執聲沒字第一九一號、九十二年執字第二八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具保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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