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一二六三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四八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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