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六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並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因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