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四四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右聲請人因被告甲○○犯殺人案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其於該案中所持有之違禁物(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七五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六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氟硝西泮(俗稱FM2)柒顆,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犯殺人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九號判決無期徒刑確定,其於該案中所持有之氟硝西泮(FM2)係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扣案之氟硝西泮(FM2)係第三級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