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除字第2213號聲請人甲○○即 陳宣樓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8年度除字第22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0│1│580││├──┼──────────┼─────────┼───┼────┼───┤│002│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0│1│1000││├──┼──────────┼─────────┼───┼────┼───┤│003│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0│1│1000││├──┼──────────┼─────────┼───┼────┼───┤│004│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129││├──┼──────────┼─────────┼───┼────┼───┤│005│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