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執聲沒字第2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偵字第18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參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3643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確定,扣案之色情漫畫書3本,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刑法第第235條第1項、第2項之散布、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所散布、販賣猥褻物品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3643號為緩起訴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字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10月20日桃檢堂寅98緩助58字第86482號函可認,且扣案之色情漫畫書3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