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6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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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8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訴字第8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61號)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壹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最近於民國95年間因先後犯竊盜罪、竊盜罪,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又於
96年間因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減刑後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甫於96年12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前於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5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3年間因犯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1月17日下午3時許,在臺中市市區某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1月20日下午2時30分,為警在臺中縣大里市○○○街○○○號前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418公克,含外包裝袋1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1,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書記官陳淑華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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