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45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五四號
上訴人甲○○
身份證(另案在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右上訴人因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八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三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誣告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因上訴人另案在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該監所在原審法院所在地,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六月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六月六日始具狀向台灣台中女子監獄長官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雄銘
法官池啟明法官石木欽法官郭毓洲法官吳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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