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文彬選任辯護人蘇文俊律師
許宜嫺律師 廖健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彬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被告蕭文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前經另案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述與卷證資料及證人證述不符,難認無勾串證人之虞,再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實有羈押原因,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應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1年10月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認相關證人均業經本院詰問完畢,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芳潔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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