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58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蕭文彬選任辯護人張淑琪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文彬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蕭文彬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張智雄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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