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61號原告為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思瑜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複代理人 胡子文 被告台北海洋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劉廷揚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複代理人 李韶生 律師
彭國瑋 訴訟代理人 郭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