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9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關於金錢請求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應徵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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