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30號聲請人戊○○
號相對人乙○○
丙○○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丁○○」之記載,應更正為「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龍崑